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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还是多罪(刑事部)

 

案 例 一(民商部)

原 告:陆丽江

委托代理人:陈尚龙,江苏苏州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上海XX轻质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洪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丽江与被告上海XX轻质材料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1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达成PPM珍珠岩袋装保温粉刷

料的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合同约定了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序;技术的数据、配方的

保密其为10年; 技术转让的范围为生产销售;验收标准和方法为原告使用该技术,试生产28天后,

将产品送检,由专门质量检测单位出具技术项目检测报告验证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总转让

费为62000元,签订时付12000,技术交底时付30000元,余款20000元于检测合格后15天内付清;合同

约定在苏州、无锡地区被告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合同约定如果原告违约将按合同的双倍向被告支付赔

偿金;如果被告违约,被告将按合同总额的双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双方还对技术指导和后续改进等

方面作了约定。并且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前两项付款的义务,2001年

1月18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技术。当天被告用自己所带的原材料在交付现场做了产品测试快,满保

养期(28)天后,原告将被告所做的试块交江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出的指标中有三项

不合格,最终结果为PPM珍珠岩保温材料为不合格产品。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24000元

,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技术转让费4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答辩人称:我方转让给原告的技术是一项经上海市市级鉴定的 技术。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至今仍有20000元的转让费未付。而原告方已履行合同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

的争议焦点逐渐地集中到按配方生产的产品试块送检,检测的结果是否合格这一问题上。如检测合

格则被告败诉。反之,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一开始,被告代理即提出送检是原告单方送检及未经被告同意其结果难称真实,被告要求重

新鉴定。而此时原制作的试块已经用完。为此,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出:

  1、合同中约定甲方(原告)使用该技术,试生产28天后,按QSVIZOI-2000企业标准所规定的实

验方法,由专业质量检测单位方出具技术项目检测。并未要求由双方共同送样检测。

  2、原告已取得检测不合格的报告,被告并无相反证明。法院采纳原告的意见但鉴于原做的检测

试块已用完,法院令双方共同按配方制作,共同送检。

  双方在制作前协商制作了《备忘录》一份。按备忘录约定的事项共同参与又制作了试块共同送江

苏省两家检测机构送检。经检测两家均出具了产品不合格报告。被告方又提出:检测应经国家级检测

部门检验。双方又将产品共同送郑州国家保温材料检测中心送检,检测结果仍是不合格。

  送检前被告代理人提出第二次制作试块时水泥是由原告方提供的,这种水泥是不合格的。所以造

成掺进水泥的试块不合格。

原告代理人提出:

1、第二次制作配料时双方对所配的材料均予认可后才做出的试块。

2、重新鉴定原告同意。但仍应用第二次双方共同制作的试块。

  原告代理人的观点,再次得到法院的认可。

  根据以上四次检验的结果,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现判决书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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